一、團體會員:從事或有志投入文創產業相關,在台灣註冊且合法設立機關、團體及公司行號等,並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得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並享有相關會員權利及義務。
二、團體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三、團體會員之代表,享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四、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五、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五、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-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六、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團體會員 | |
入會費(一次性) | 20,000 |
常年會費(每年度) | 10,000 |